您收到緩起訴處分書,看到上面寫著「應向公庫支付X萬元」時,心中可能充滿疑問:「這筆錢是罰金嗎?為什麼是這個金額?是怎麼算出來的?」
這份看似「免於起訴」的處分,卻附帶著一筆金額不小的負擔,正是許多當事人最直接的焦慮來源。「緩起訴處分金」這個陌生的名詞,常讓人與法院判決的「罰金」混為一談,不僅不了解其法律性質,更擔心若無法負擔,是否會面臨更糟的後果。
本文將為您一次說清楚、講明白,透過清晰的比較,讓您理解兩者的根本差異,並解析檢察官如何決定金額、錢要怎麼繳、以及不繳的嚴重後果。文末更將告訴您,在處分確定前,如何透過律師的專業協助,為您爭取一個合理的負擔。
緩起訴罰金 vs 刑事罰金差別
緩起訴處分規定於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53-1條至第253-3條,目的是給予被告改過自新與回歸社會的機會,只要是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,檢察官得參酌案件情況與公共利益,認為給予緩起訴處分適當的話,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,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,並且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法定義務。
所謂緩起訴處分金,依照《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》,是指命被告支付公庫的款項,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53-2條第1項第4款向中央政府的公庫給予一定金額,而這項義務與罰金相似,大致上都是付錢給國家,因此這兩者很有可能造成混淆,接下來讓法律得來訴告訴你兩者的差別,然而,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非常大的差異。
罰金是刑罰的一種,也就是經由檢察官起訴或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告後,經由法院審理,認為被告確實符合犯罪要件,而做出宣判,原則上可以找到法院的判決書,只是依照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》不會記錄在良民證。然而,緩起訴處分金並非刑罰,是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前,判斷該案件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後,經由權衡個案情形與公共利益,認為適當而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,同時給予被告的法定履行義務,藉此達到犯罪預防的效果,也就是說這個案件並未被送進法院審理,因此並不是因為被法院認為成立犯罪而給予的刑罰,在司法院查詢系統上也查無該判決書,既然未經審判,也不會記錄在良民證。
| 項目 | 緩起訴處分金 | 法院罰金 |
| 性質 | 非刑罰、屬義務 | 法院判刑的一種刑罰 |
| 是否留下紀錄 | 無前科、不在良民證 | 不記錄在良民證 |
| 決定者 | 檢察官裁量 + 被告同意 | 法院審判決定 |
| 是否可協商 | 可向檢察官提出意見 | 一般不可協商 |
| 不繳後果 | 被撤銷緩起訴 → 可能被起訴 |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|
緩起訴罰金金額計算依據與範例
由於緩處分的目的是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,不論是法務部或司法院,一般民眾均無法查詢到被告的緩起訴處分書,因此,緩起訴處分金該如何計算,本文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予以解說。
然而,依照《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》第二點,「檢察官要求被告支付一定金額的時侯,應注意被告犯罪的法定刑,所得或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所應裁處之罰鍰金額及所生損(危)害與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比例之公平性、妥當性」,以及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決定的時候,會考量刑法第57條與公共利益,由此可知,原則上會衡量犯罪的刑度、犯罪產生的危害等,以衡量緩起訴處分金是否有失比例上的公平性與妥當性,以符合比例原則。
此外,依照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53-2條第2項規定,檢察官命被告繳納緩起訴處分金,應得被告同意,從立法理由觀察,因為課予被告履行一定負擔的義務,被告必須配合該義務給付財產,並且產生未經審判就使該案件產生終局處理的效果,應考量被告意願,由此可知,並非檢察官片面得以決定緩起訴處分金的金額,必續有被告同意,該處分才會合法。
刑法第57條條文如下表
| 刑法 | |
| 第57條 |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,為科刑輕重之標準: 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。犯罪時所受之刺激。犯罪之手段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。犯罪行為人之品行。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。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犯罪後之態度。 |
緩起訴罰金怎麼繳?去哪裡繳?
檢察官及書記官並不會收受現金,因此不要把錢直接給承辦書記官,該案件的承辦書記官會給予被告「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」,只要拿這張通知單與新臺幣(不能使用支票或其他貨幣)到地檢署收費處繳納,就會取得一式二聯的收據,再拿回執行科,一聯給承辦書記官,一聯自己留存即可。
不繳罰金的後果
緩起訴處分金,是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時,同時要求被告應履行的義務,依照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53-3條第1項第3款,被告於緩起訴期間,違背緩起訴處分的應遵守或履行事項,檢察官有權撤銷緩起訴處分而繼續偵查或起訴,因此,倘若不繳納罰金的話,檢察官很有可能撤銷你的緩起訴處分,並且將該案件向法院起訴,如此一來,該案件將受到法院的審理,倘若法院也認為你有罪的時候,將會產生判決書並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上,您的案件將會因為被他人查詢而發現,也有可能判決有期徒刑而記錄在良民證上,導致你的工作與生活受到影響。
律師如何協助爭取金額
倘若你遇到法律糾紛,特別是刑事案件的時候,請律師協助應該是最佳選擇,律師能夠幫你分析案情,該案件被起訴或被判決有罪的可能性,以及判斷是否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,並且,藉由律師的分析與解說,會讓你更清楚瞭解案情狀況與發展,也因此能稍微使你原先忐忑不安的心態予以緩解。
在檢察官的偵查程序上,律師能為您確保程序合法妥適,並且盡力為您爭取緩起訴處分的機會,在檢察官認為給予您緩起訴處分適當的時候,也可以為您把關該緩起訴處分所要求的義務是否合法,緩起訴處分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,並且將您的經濟狀況報告給檢察官,並且願意以向被害人道歉、賠償或服義務勞動等方式,爭取減輕處分金的金額,以期望檢察官判定適當的緩起訴處分金金額。
當您面臨緩起訴的相關問題,法律得來訴團隊擁有專業的律師團,將能夠即時為當事人針對當下最有利的情境,進行分析、說法與後續處理。立即聯繫,以免除不必要的困擾!
緩起訴罰金相關常見問題總整理
Q1. 緩起訴罰金可以分期繳嗎?
A:一般情況 不能分期。緩起訴罰金屬一次性義務,檢察官要求的期限內必須繳清。如遇重大經濟困難,可向承辦書記官詢問是否能協助延長繳納期限。
Q2. 緩起訴罰金一定要同意嗎?
A:不一定。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53-2條,緩起訴罰金須被告同意才能成立。如果你不同意金額或內容,檢察官不能強制要求。
Q3. 我覺得緩起訴罰金太高,能找律師幫忙談嗎?
A:可以。律師能依你的經濟狀況、賠償情況及案件輕重,向檢察官提出調整罰金金額的意見,有機會爭取較合理的負擔。
Q4. 緩起訴罰金通常多久內要繳?
A:通常會在 收到「繳納通知單」後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繳納,期限依檢察官裁量而定,多為數日到數週。務必留意通知單上的日期。
Q5. 緩起訴罰金可以抵銷和解金嗎?
A:不行。緩起訴罰金與和解金屬兩個完全不同的款項:
和解金給被害人、緩起訴處分金繳給國家公庫,兩者無法相抵或互相替代。
Q6. 緩起訴罰金與公益勞動可以搭配嗎?
A:可以。檢察官可同時要求 繳緩起訴罰金+履行公益勞動。這兩項是獨立義務,公益勞動不會折抵罰金金額,需各自完成



